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yè)公司法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yè)公司法于2012年修訂并在憲報刊登生效。該法規(guī)在FSC的網站上可查詢到。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yè)公司法的一些重點條例包括:
1、公司名稱的可用字符、使用公司編號作公司名稱、數字限制、使用附加外語名稱的手續(xù)及重用公司名稱。
2、FSC持牌人委任持牌債務業(yè)者作為自愿清盤人的要求。
3、不能出任自愿清盤人的人士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近親。
4、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及公司主要營運地方刊登委任清盤人的廣告。
5、法例第163條須包括在押記登記冊內的數據。
6、自愿清盤中申報償還能力聲明的格式。
7、公司法修改咨詢委員會的議事規(guī)則。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商業(yè)公司法2012修訂后的變化:
1、注冊:注冊有關的公司名稱,有關知識產權的使用所產生的任何爭議絕緣。根據新法案,聲稱有關各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公司名稱將不得不在法庭上解決他們的糾紛和過戶登記處將只按照由法院發(fā)出的命令行事。
2、注冊代理/注冊:注冊代理獲準注冊的批量更改的注冊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辦事處。
3、費用:注冊代理的公司的注冊代理的收費顯著低于公司的基礎,公司將收取的行為是依賴于一個新的收費標準。
4、刪除的注冊公司:注冊的外國公司可以刪除一個外國公司從事業(yè)的外國公司的登記冊。如果外國公司已經從名冊中除名,并隨后申請重新注冊,必須事先注冊支付任何未支付的費用,包括任何處罰。
5、自愿清算:創(chuàng)建任命一個額外的自愿性清盤人采取聯合行動,與現有的自愿清盤的可能性。關于辭職的自愿清盤,還提供經費,他/她切除了法院的程序中應遵循的空缺在辦公室的自愿清盤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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