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資產(chǎn)(股權)投資案例解析

當前,針對企業(yè)的資產(chǎn)(股權)投資行為,有多種適用稅收政策。在不同條件下,企業(yè)應如何進行選擇呢?本文將以案例來說明幾種不同的稅收政策。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權。2015年1月,A公司將其持有的M公司60%的股權劃轉給B公司,該項投資的計稅基礎為600萬元,公允價值總額為1 000萬元。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600萬,貸:長期股權投資———M公司60%股權 600萬。B公司賬務處理:借:長期股權投資———M公司60%股權 600萬,貸:實收資本 600萬。那么,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應當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在不同的稅務處理下,B公司的持股成本又會發(fā)生哪些變化?
 
上述案例中,A公司可能適用的稅收政策有四個(假設其他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均符合),分別為:
 
(一)《116號文》規(guī)定5年遞延納稅
 
A公司視同銷售處理,視同銷售所得400萬元,且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簡稱《116號文》)文件規(guī)定,遞延5年納稅;B公司持股的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1 000萬元。
 
A公司稅務處理:(1)視同銷售確認所得=1 000-600=400(萬元);(2)按照《116號文》規(guī)定,A公司可以選擇400萬元所得均勻地在5年內(nèi)計入,每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
 
(二)《109號文》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
 
A公司還可以選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yè)重組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簡稱《109號文》)中關于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guī)定,A公司不確認所得額,而B公司持股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公司的原計稅基礎600萬元。
 
應當說,方案一和方案二兩種方案,各有千秋。方案一的好處是B公司接受投資的計稅基礎按照公允價值確認,在接受資產(chǎn)為固定資產(chǎn)或存貨時,這種方案的優(yōu)勢就更加明顯;而方案二,顯而易見的是A公司得到的是不確定性遞延利益,比較起方案一的確定性遞延來,更加優(yōu)惠。相對來說,如果既符合《116號文》5年遞延條件,也符合《109號文》劃轉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選擇《109號文》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yè)會更多一些,畢竟大多數(shù)企業(yè)都會選擇活在當下,但企業(yè)決不能認為《109號文》的稅務處理比《116號文》更優(yōu)惠。
 
(三)《59號文》特殊性稅務處理
 
A公司還可以選擇《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簡稱《59號文》)的特殊性稅務處理,A公司不確認所得額,而B公司持股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公司的原計稅基礎600萬元。
 
《59號文》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與《109號文》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結果相同,所不同的是適用范圍?!?09號文》適用范圍較為嚴苛,只有母公司對全資子公司劃轉資產(chǎn)才能適用投資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而《59號文》適用范圍較為寬泛,即使投資方A公司與被投資方B公司在投資前沒有任何股權關聯(lián),也可能適用。但是《109號文》比起《59號文》來適用條件較寬松,劃轉資產(chǎn)不受《59號文》“50%”以上比例等條件的約束。例如,本案例中,如果劃轉M公司20%的股權比例,則只能適用于《109號文》,而不適用于《59號文》。
 
《59號文》和《109號文》的關系可以總結為:《109號文》適用范圍嚴苛,而適用條件較為寬松;《59號文》則反之,適用范圍寬松,而適用條件嚴苛。
 
(四)選擇適用“視同銷售”,且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大家看到方案四,一定會說:“難道A公司瘋了,有上述三種遞延納稅的方案可以選擇,怎么可能選擇一次性將所得400萬元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呢?”
 
的確,一般情況下,A公司不會選擇方案四,但是如果A公司有巨額虧損,情況就不一樣了。選擇方案四的結果是,A公司當年的所得彌補了虧損,沒有實際繳稅,而B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1 000萬元,既享受了《116號文》接受投資方持股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的好處,又享受了《59號文》和《109號文》A公司不需要馬上繳稅的好處。如果A公司的虧損馬上要到了5年彌補虧損期,選擇方案四就更是必須的了!
 
綜上,四種方案,各有千秋?!?16號文》的好處是,接受投資方B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壞處是雖然遞延5年納稅,但畢竟馬上要付出真金白銀;《109號文》和《116號文》的好處是,不確定性遞延無需馬上付出真金白銀,壞處是接受投資方B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原計稅基礎;《109號文》和《116號文》的區(qū)別在于,《109號文》適用范圍嚴苛,適用條件寬松,《59號文》反之;適用視同銷售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往往是特殊情況,例如A公司存在巨額虧損,尤其是馬上要過彌補期的虧損。
最后更新時間:2016-01-06 閱讀:2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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