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版權如何成功撤銷掉在后的注冊商標?

版權在我國對商標注冊構成在先權利,對商標注冊以及注冊后的權利穩(wěn)定性造成影響,但是在實際運用中并不是說申請了版權就能對商標注冊和維護構成障礙,詳情可以看下文。
 
案例
 
近日,一件涉及“寶寶巴士”的熊貓奇奇和熊貓妙妙形象作品的商標無效宣告糾紛案有了新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第34281621號“BUQI PANDA及圖”商標的注冊,構成我國商標法中“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規(guī)定的情形,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和對涉案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圖源:網(wǎng)絡)
 
 
 
法律依據(jù)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9條第2款規(guī)定:“商標標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當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標標志的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均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jù)。
 
以著作權作為在先權利基礎主張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類別不予考慮。因此,即使文字成為特定領域的通用名稱,以該文字為內容的書法在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美術作品的情況下,如果滿足接觸可能性、實質性相似等條件,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涉案美術作品作為商標或者商標的組成部分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
 
損害在先著作權的考量因素
 
判斷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涉案美術作品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應當體現(xiàn)作者個人的選擇、取舍和安排。對于缺乏獨創(chuàng)性的,不應認定為作品。
 
(二)當事人為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認定在先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jù),但是訴爭商標申請人提供相反證據(jù)的除外。我國實行著作權登記制度,對于訴爭商標申請日后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其作品的完成時間及發(fā)表時間缺乏客觀性,必須結合其他證據(jù)進行綜合判斷。
 
(三)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訴爭商標申請人有可能接觸涉案作品
 
“接觸”包括有確切證據(jù)可以證明的直接接觸,比如訴爭商標申請人曾因工作、業(yè)務往來等原因接觸過涉案作品。但是通常情況下,“接觸”的認定并不要求提供直接接觸的證據(jù),只需要證明存在接觸的可能性。一般情況下,只要作品公開發(fā)表過,即可以推定有接觸的可能性。
 
(四)訴爭商標標志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是指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智力成果。實質性相似是指訴爭商標標志整體或部分與涉案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
 
結論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
 
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
 
版權和商標雖然保護的客體不同,但是當兩者權利發(fā)生沖突時,在先版權也可能成為在后商標權的阻礙,版權和商標權某種程度上存在平行關系又互相制衡,如何做好版權乃至商標權的保護,進一步的問題探討可以隨時與百利來專業(yè)代理人咨詢交流 。
 
百利來提供國際知識產權服務,專業(yè)致力于全球商標注冊、商標變更轉讓續(xù)展、商標評審等確權維權業(yè)務及全球版權登記等配套服務,歡迎聯(lián)系
 
最后更新時間:2022-09-27 閱讀:167次

資訊中心相關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