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典型案例(2022)之三

前文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從其2022年審結的3468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精選20件典型案例,本文介紹專利行政案件的3個案例以及植物新品種的3個案例。
 
案例8
 
“左旋奧硝唑”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兩案【長沙市華美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南京圣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兩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75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76號
 
【基本案情】南京圣和公司系專利號為200510068478.9、名稱為“左旋奧硝唑在制備抗厭氧菌感染藥物的應用”以及專利號為200510083517.2,名稱為“左旋奧硝唑在制備抗寄生蟲感染的藥物中的應用”的發(fā)明專利權人。華美公司以兩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維持兩專利權有效。華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南京圣和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關于化合物醫(yī)藥用途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應當全面、綜合考慮現有技術是否給出了具體、明確的指引。本案中,現有技術沒有給出降低奧硝唑毒性的技術啟示,也沒有給出發(fā)現左旋奧硝唑具有更低毒性的有益技術效果并將左旋奧硝唑單獨成藥的技術啟示,故兩專利具備創(chuàng)造性。遂兩案均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華美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兩案裁判明確了化合物醫(yī)藥用途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標準,體現了加大醫(yī)藥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激發(fā)醫(yī)藥領域創(chuàng)新動力的司法導向。
 
案例9
 
“計算裝置中的活動的卡隱喻”發(fā)明專利無效案【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號
 
【基本案情】高通公司系專利號為201310491586.1、名稱為“計算裝置中的活動的卡隱喻”的發(fā)明專利權人。蘋果電腦貿易上海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蘋果電腦貿易上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蘋果電腦貿易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如果技術方案中若干技術特征之間相互依存并具有協同作用,能夠依賴整體實現某一功能并產生了相應效果,則在創(chuàng)造性評價中應當考慮上述協同作用。二審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國際知名科技企業(yè)間的知識產權爭議。裁判體現了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貢獻的客觀公允評價,彰顯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態(tài)度和著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huán)境的努力。

案例10
 
“利伐沙班”發(fā)明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兩案【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南京生命能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知識產權局、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專利行政裁決兩案】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51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702號
 
【基本案情】拜耳公司系專利號為00818966.8、名稱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的發(fā)明專利權利人。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在其官網、有關展會上展示標有恒生公司注冊商標的利伐沙班制劑及原料藥。拜耳公司向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該局裁決兩公司停止侵權。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不服,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展會向不特定對象作出銷售涉案產品的意思表示,構成許諾銷售侵權行為;藥品和醫(y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條款僅適用于為自己申請行政審批而實施的“制造、使用、進口”行為以及專門為前一主體申請行政審批而實施的“制造、進口”行為。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既不符合上述例外的主體條件,許諾銷售行為也不屬于該例外的行為范疇,故不能適用有關例外。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兩案裁判明確了專利法以保護合法權利為原則,以法定不侵權為例外,凡例外必須嚴格解釋的司法理念。具象到專利法藥品和醫(y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Bolar例外)有關規(guī)定的法律適用場景中,既要保障社會公眾在專利權屆滿后的藥品和醫(yī)療器械可及性,也要避免削弱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依法審慎平衡專利權人、仿制藥企、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本案亦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中外當事人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
 
案例11
 
“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云南金禾種業(yè)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783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789號
 
【基本案情】雅玉科技公司系“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雅玉科技公司以金禾種業(yè)公司以商業(yè)為目的重復使用“YA8201”生產“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玉米種子,瑞禾種業(yè)公司向金禾種業(yè)公司出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金禾種業(yè)公司、瑞禾種業(yè)公司停止侵害并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金禾種業(yè)公司構成侵權,瑞禾種業(yè)公司構成幫助侵權,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并在兩案中分別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10萬余元和45萬余元。雅玉科技公司、金禾種業(yè)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金禾種業(yè)公司明知“YA8201”為雅玉科技公司享有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仍非法向他人租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施有關侵權行為,構成情節(jié)嚴重的故意侵權,應當從嚴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禾種業(yè)公司拒不提供財務賬簿,構成舉證妨礙,可以采納品種權人主張的利潤,并考慮“YA8201”品種權對“金禾玉618”“金禾880”的貢獻率,認定懲罰性賠償計算基礎。改判金禾種業(yè)公司在兩案中分別賠償雅玉科技公司69萬余元和152萬余元;瑞禾種業(yè)公司因非法出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兩案系對租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兩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司法理念,合理確定親本品種權對侵權利潤的貢獻率并從嚴適用懲罰性賠償,為凈化種子市場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同時,準確適用舉證妨礙排除規(guī)則,為有效破解品種權人“舉證難”問題開辟新路徑。
 
案例12
 
“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四川依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與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yè)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11號
 
【基本案情】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為“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實施被許可人,經品種權人授權可以自己名義維權。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以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未經許可種植涉案授權品種獼猴桃樹7000株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無需停止侵權,但向其支付許可使用費至不再種植或品種權保護期限屆滿為止。一審法院判決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支付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間的品種許可使用費11萬余元;從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株每年10元的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至停止種植之日,最長不超過授權品種保護期限;并支付本案維權合理開支3萬元。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的種植行為不屬于“私人非商業(yè)性使用”,應當認定為未經許可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對于多年生植物,應當肯定和鼓勵品種權人以給付許可使用費的請求代替停止侵害請求。在確定許可使用費時,既要尊重授權品種的市場價值,也要保障種植者通過勤勉勞動、科學管理從種植行為中可以獲得的合理預期利益。因一審確定的許可使用費標準已考慮了上述因素,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無性繁殖品種的種植行為侵權判斷,同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鼓勵以許可使用費代替停止侵權,既有效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利,又合理兼顧種植戶的經濟利益,有利于在切實保護種業(yè)知識產權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發(fā)揮多年生植物的長久經濟效益,實現多方共贏。
 
案例13
 
“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荊州市恒彩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鄭州市華為種業(yè)有限公司、甘肅金盛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3號
 
【基本案情】恒彩農科公司系“T37”和“WH818”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共有人,其使用上述品種作為父母本選育的“彩甜糯6號”通過國家玉米品種審定。恒彩農科公司認為,鄭州華為種業(yè)公司生產并銷售、金盛源農科公司銷售的“彩甜糯866”種子是重復使用“T37”和“WH818”作為親本生產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植物品種權,故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恒彩農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玉米種子與“彩甜糯6號”屬于基因型相同或極近似品種,基于玉米遺傳規(guī)律,可以初步推定被訴侵權玉米種子使用了與“彩甜糯6號”相同父母本。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人不得銷售其生產的該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是制止生產者侵權行為、防止侵權損失擴大的應有之義。遂改判鄭州華為種業(yè)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彩甜糯866”種子,并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請求。同時,對于鄭州華為種業(yè)公司、金盛源農科公司未經審定推廣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涉嫌違法行為線索,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結合玉米遺傳規(guī)律適時轉移舉證責任,運用事實推定認定被訴雜交玉米種與授權品種的親子關系,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有利保護。同時,判令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人停止對該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銷售行為,進一步擴展了品種權保護環(huán)節(jié),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有力保護。此外,將未經審定推廣玉米種子的違法行為線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也體現了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執(zhí)法的有機銜接,推動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
 
(特別說明:除個別案件裁判文書因當事人主張涉及其商業(yè)秘密等需作進一步審核處理外,有關案件裁判文書均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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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4-19 閱讀:1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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