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闡明如何審查商標中的外國文字問題

不久前,歐盟普通法院在針對布魯塞爾上訴法院請示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的初裁中,闡明了如何審查商標中外國文字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Loutfi公司(Loutfi Management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和被告(AMJ Meatproducts and Halalsupply)都銷售清真肉食。原告的引證商標中包括共同體商標,兩商標都使用在29、30類的商品上,均由紅色的橢圓以及圖形內的白色及綠色文字組成。
 
本案涉及的商標的文字部分均由拉丁文字和阿拉伯文字組成。被告標志中的拉丁文字部分(EL BAINA)和原告商標對應的部分(El Benna/El Bnina)在發(fā)音和視覺效果上都很相似。在含義上,El Benna表示“美味”,El Bnina表示“柔軟”,El Baina表示“景象”。審理過程中,對于本案涉及的“適用《歐共體商標條例》第9條1(9)判斷商標的近似和混淆時,是否應當考慮外文的發(fā)音及含義”的問題,布魯塞爾上訴法院請求歐盟法院做出初裁。歐盟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做出C-147/14號初裁指出,在涉案的歐共體商標和標志的相關公眾如果對書面的阿拉伯文字有基本的了解,那么商標中的阿拉伯文字的含義和發(fā)音就應當予以考慮。
 
歐盟有23種官方語言,此外因為國際貿易等各種原因,還存在某些地區(qū)性的語言,以及非歐盟的語言。阿拉伯語屬于非歐盟的語言,對歐盟而言,屬于“外文”。含有非歐盟語言的標志(含有外文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時,不管是成員國的商標局還是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在一般消費者不能理解相應外文含義時,通常允許其注冊為商標。這也就意味著,即使是有描述性或者是通用名稱的外文也可能注冊為商標。但是,在異議案件中,普通法院曾經有過案例并沒有考慮外文的含義。在侵權案件中,國內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相關標志的各種要素。
最后更新時間:2015-12-23 閱讀:2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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