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關于境外投資匯款的問答大匯總

隨著開放型經濟的推進,國家為跨境貿易提供更多便利措施,“境外投資”受到更多關注。對于境外投資的匯款問題,和百利來一起來了解吧!



問題一

Q:在境外設立公司,能否以個人的名義從境內匯出投資款?能否代理辦理匯出?

A:如果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公司,不能以個人名義從境內匯出投資款。經有效授權,被授權人可以代理辦理匯款業(yè)務,但匯出投資款的申請人必須是經法定程序允許匯款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內機構)。

問題二

Q:擁有境內外電影拍攝資質的公司需要匯電影投資款到境外合作方,銀行是否應按照直接投資為其辦理境外投資登記?需憑哪些資料登記?

A:根據問題所述,此類問題可以看作是境內主體參與投資境外的項目,按照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guī)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 (2017) 74號)的相關規(guī)定,原則上可參照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的相關程序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所需材料按照《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2017版) 》7.2條規(guī)定提供,其中,以片名作為境外投資的項目名稱,行業(yè)主管部門為廣電部門。

問題三

Q: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子公司,一次性購匯匯出注冊資本金。此過程中是否需要開立企業(yè)資本金專用外匯賬戶?是否可以通過企業(yè)人民幣一般戶直接購匯到銀行內部戶直接匯往境外?

A:境內機構按照規(guī)定手續(xù)進行境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后,如果一次性購匯匯出注冊資本金,不需要開立企業(yè)資本金專用外匯賬戶(也不需要開立其他外匯賬戶),可一次性購匯匯出境外。

但該筆資金不能通過企業(yè)人民幣一般戶購匯到銀行內部戶再匯往境外,而是應該通過企業(yè)人民幣一般戶購匯后直接匯往境外。

問題四

Q:境內銀行對外直接投資,能否先行購買外匯,待直投登記完畢后再行匯出?

A: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0) 31號)第五條關于境內銀行對外直接投資匯出外匯資金,可根據登記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資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直接通過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辦理購付匯手續(xù)的規(guī)定,境內銀行對外直接投資,應登記完畢后辦理購付匯手續(xù),不得提前購匯。

問題五

Q:境內某家企業(yè)擬競標收購境外某家公司,需在競標前繳納競標保證金,但尚未通過發(fā)改部門、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的審批/備案。請問該筆保證金是否可按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相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出境?

A:可以。競標成功是實質開展境外投資的前提,而繳納競標保證金時,則還不能確定境外投資項目是否能開展,也就無法取得發(fā)改、商務等部門的審批/備案手續(xù)。因此,只要經過銀行真實性、合規(guī)性審核后,該筆保證金可以按照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相關規(guī)定辦理。

問題六

Q:在一些跨境并購交易中,會要求其中一方按交易標的一定比例支付分手費或反向分手費。如,境外賣方往往要求買方在正式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前交納一定比例的交易履約保證金或提交履約保函,銀行是否可以為投資主體開立履約保函,或通過“內保外貸”解決此類保證金?

A:因重大境外并購業(yè)務失敗引發(fā)分手費的支付,實際上就是支付違約金。此時,該業(yè)務實質已從資本項下投資業(yè)務變?yōu)榻洺m椣陆灰?,所以企業(yè)應按經常項下如何支付違約金去考慮此類業(yè)務辦理,相應也就不能再通過境外投資的相關渠道匯出資金。

分手費的問題比較復雜,銀行應謹慎辦理相關業(yè)務。建議提示客戶在協議中加入免責條款,明確如無法取得政府批文而非企業(yè)自身原因導致的收購失敗,企業(yè)免責。西方國家企業(yè)在收購協議中通常約定此類保護條款。如果必須支付,且確有支付違約金的合理原因,建議按照違約金支付辦理,或將個案與當地外匯局溝通。

問題七

Q:境內機構A以前在境外設立了非實體辦事處,現要將辦事處變更為境外分公司,如果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請問A企業(yè)應提供哪些材料?另外A企業(yè)前期以辦公經費向境外辦事處匯出的款項是否可以在本次做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后計入前期費用?

A: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可以匯出經核定后的相關費用,從外匯管理角度劃分,屬于經常項目管理;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可以匯出部分前期費用(后續(xù),該部分前期費用將納入境外投資總額),從外匯管理角度劃分,屬于資本項目管理。

根據《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2017版)》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fā) (2017) 3號,下稱“匯發(fā)(2017) 3號文”)的相關規(guī)定,境內機構匯出境外投資前期費用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等企業(yè)有權部門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等,并提交《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yè)務申請表》。

如果境內機構擬將原境外辦事處改為境外投資企業(yè),以前的辦事處經費是否可以納入境外投資前期費用乃至境外投資投資總額,涉及經常和資本兩個條線的管理,此前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建議涉及的境內機構可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提出訴求,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結合具體業(yè)務和管理要求給予答復。
最后更新時間:2019-10-29 閱讀:1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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