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冊處新查冊安排第二階段給公司的重要提示

在《公司條例》(第 622 章)下的公司登記冊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將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開始實施。
 
詳情
 
將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
 
本地公司備存的董事登記冊內本地公司的董事登記冊須在第二階段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實施當日或之后的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前,載有所有自然人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
 
如在緊接 2022 年 10 月 24 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后 15 日內將表格 ND2B 交付本處登記
 
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附表11 第 115A(8)條,如在緊接 2022 年 10 月24 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及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為遵守《公司條例》第 645(4)條而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即 2022 年 10 月 24 日)后 15 日內,就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交付表格 ND2B。
 
如欲使用本地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以外的地址╱注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yè)地點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便須將表格 ND2B╱表格NN7 交付本處登記
 
如本地公司的自然人董事(包括備任董事)欲使用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則該公司須將該地址記入其董事登記冊作為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并須向處長交付表格 ND2B,藉以就該通訊地址作出申報。
 
如注冊非香港公司的自然人董事欲使用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yè)地點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則該公司須向處長交付表格 NN7,藉以就該通訊地址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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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08-23 閱讀: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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