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典型案例 | “萊邇”商標無效宣告案

商標作為企業(yè)的重要資產(chǎn),不僅代表著品牌形象,更關乎著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力。然而,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時有發(fā)生,給原商標使用人帶來了極大的困擾。今天,我們將通過一起典型案例,來探討商標法第十五條如何保護原商標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打擊惡意搶注行為。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萊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郝磊
 
爭議商標:萊邇
 
注冊使用商品:第43類酒店住宿服務、托兒所服務、養(yǎng)老院等商品上。
 
申請人主要理由:申請人主營酒店管理,被申請人曾為其員工,明知其在先使用“萊邇”商標,依然在第43類酒店住宿服務、托兒所服務、養(yǎng)老院等服務上搶注相同商標,主觀惡意明顯。
 
經(jīng)審理,商標局認為,申請人證據(jù)可證明其在先使用“萊邇”字號、商標,主營酒店管理。通過比對申請人提交的“郝磊”相關入職文件等材料,可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被申請人曾為申請人員工。在入職接洽過程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情況必然有所了解,尤其考慮到被申請人還在第43類服務上申請、注冊多件與申請人其他在先商標相近的商標,故可合理認定被申請人基于前述隸屬關系而明知申請人在先使用的“萊邇”商標。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將與申請人“萊邇”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冊在與其主營業(yè)務密切相關的酒店住宿服務、托兒所服務等服務上,主觀難謂正當。綜上,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
 
典型意義
 
該案經(jīng)審理認定被申請人基于隸屬關系而明知申請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在雙方商標相同、服務密切相關的情況下,從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立法宗旨出發(fā),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范圍予以適度放寬,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嚴厲打擊了惡意注冊行為。(許建明)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十五條 未經(jīng)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結語
 
通過對這起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商標法第十五條在保護原商標使用人權益、打擊惡意搶注行為方面的重要作用。它明確規(guī)定了在特定關系下,明知他人商標存在而惡意搶注的行為將不予注冊,從而維護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作為企業(yè)和個人,我們應當加強商標保護意識,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商標權益,避免惡意搶注和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營造一個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推動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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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3-15 閱讀:1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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