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怎么保護?建議:事前防御+法律救濟
現代社會,法律是觀照并回應現實的?,F有法律體系之下,如認為權益被侵害,可獲得救濟的途徑往往是多樣化的,當事人可在法律范圍內,選擇于己有利的方式,用足法律賦予的權利。
同時,法律救濟往往是在糾紛或損害發(fā)生之后,或有滯后之虞,企業(yè)也應重視事前預防,充分利用新技術,防患于未然,降低損害發(fā)生的幾率。
用足法律救濟
可從程序及實體兩方面尋求法律救濟。例如,在“法護創(chuàng)新”巡回審判過程中,創(chuàng)新主體向我們提出,即使在法院判決其勝訴的情況下,追回的損失是有限的,同時也不能完全制止市場上出現假冒產品的問題。我們建議如下:
從程序的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僅提供了侵權發(fā)生后的救濟途徑,其第九章還規(guī)定了“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的內容。保全分為行為保全(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第一百零四條至一百零八條),另外針對訴訟過程中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了證據保全制度(第八十四條)。
從實體的角度:近年來,我國大力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大幅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尤其是對于故意、重復侵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都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制度,對于故意、惡意侵犯包括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可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增強對權利人的保護及對侵權人的震懾。
綜上,企業(yè)在發(fā)現市場上存在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之后,應當及時固定侵權行為的證據。實踐中,一般可通過公證、時間戳等形式進行,上述證據的可信度較高,更容易為法院等執(zhí)法部門所采信。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還可申請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證據進行訴前保全,在訴訟中發(fā)現的與事實相關的重要證據因涉及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或由國家相關部門保存而難以獲得的,可申請由法院調取。
一般而言,固定證據時應當結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對有關要素進行固定。以侵犯商標權為例,商標權的權屬狀態(tài)、知名度、被控侵權產品的提供者(包括制造者和銷售者等)、標識的具體樣式及使用的位置、侵權行為的形式、發(fā)生及持續(xù)時間、侵權產品的數量等均系認定商標侵權成立、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考慮要素,在固定證據時尤其應加以重視。
在對相關事實進行固定之后,可通過向侵權行為人發(fā)送侵權警示函等方式,敦促對方停止侵權,及時止損,也可向行政部門投訴,請求查處侵權行為,或向法院起訴。
重視技術手段在事前預防中的作用
我們認為,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可采取技術手段進行事前預防。
一方面,充分利用先進技術,采取預防措施,能夠盡可能減少知識產權被侵害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也可為后續(xù)權利救濟奠定良好的證據基礎,如證明侵權行為的主體、確定侵權行為性質、主觀故意等。
以某公司提出的互聯網環(huán)境下如何保護其教材版權的問題為例,其可在教材明顯位置聲明權利,并采用如數字水印、數字版權管理、版權標志、視頻-圖像雜音技術、編碼技術等手段,確保教材的后續(xù)利用過程防篡改、可追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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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8-24 閱讀:83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