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典型案例 | 當文創(chuàng)IP遇上商標法——“唐妞”

當文創(chuàng)IP遇上商標法,一場關于“唐妞”的商標異議戰(zhàn)悄然打響。陜西歷史博物館與河南廣播電視臺的較量,不僅僅是一場商標爭奪戰(zhàn),更是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深度解讀。在這場文化與法律的交鋒中,誰將笑到最后?
 
基本案情
 
異議人:陜西歷史博物館(陜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被異議人:河南廣播電視臺
 
爭議商標:唐妞   
 
注冊使用商品:11類 燈泡、乙炔燈等。
 
異議人主要理由: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合法在先權益沖突,損害了異議人的正當利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經(jīng)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唐妞”指定使用在第11類燈泡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454729號、第17455036號、第17455700號“唐妞”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務為第29類肉、第30類茶、第43類餐館等,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唐妞”是異議人以唐文化為依托,以“唐仕女俑”為原型而創(chuàng)造的IP形象。通過報紙報道、出版圖書、建立文創(chuàng)產(chǎn)業(yè)門店等方式宣傳和使用,“唐妞”已成為聞名全國的文化創(chuàng)意產(chǎn)業(yè)品牌,并與異議人建立了緊密的對應關系。被異議人作為電視媒體,對此理應知曉。
 
“唐妞”百度詞條介紹
 
被異議人未經(jīng)異議人同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基于其“唐妞”IP形象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唐妞”是以“唐仕女俑”為原型而創(chuàng)造的文創(chuàng)IP形象。該案綜合考量文創(chuàng)IP形象的知名度、行為人主觀意圖等因素,確定文創(chuàng)IP形象名稱的權屬,既有效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減損權利人基于形象名稱所應享有的市場優(yōu)勢地位和交易機會,也有利于文化產(chǎn)業(yè)的繁榮與發(fā)展。(田彥娟)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結語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作為保護在先權益的重要法條,發(fā)揮了其應有的作用。陜西歷史博物館憑借其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廣泛的品牌影響力,成功維護了“唐妞”這一文創(chuàng)IP形象的在先權益。這起案件不僅是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一次生動實踐,也為文化產(chǎn)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因此,在商標申請和使用過程中,必須尊重他人的在先權益,避免惡意搶注和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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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3-20 閱讀:1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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