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注冊典型案例 | 大量注冊公共文化資源、事件詞匯
在商標注冊的激烈競爭中,商標申請人李某因大量申請注冊涉及公共事件詞匯和公共資源名稱的商標,被判定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訴爭商標被宣告無效。那么,這起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又給我們帶來了哪些啟示呢?
基本案情
商標申請人:李某
爭議商標:泉城百花園
指定使用商品:第45類服裝出租、婚介服務等服務上
訴爭商標“泉城百花園”由李某于2020年3月6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5類服裝出租、婚介服務等服務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故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泉城百花園”系朱家峪公司運營的田園綜合體項目名稱,訴爭商標“泉城百花園”與該項目名稱相同,且除訴爭商標外,李某還在多個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17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方艙”“逆行者”“火神山”“雷神山”“章邱古城”“泉鄉(xiāng)藥谷”等多件涉疫商標或與濟南市章丘區(qū)開發(fā)的項目名稱近似的商標。李某的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商業(yè)使用目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
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裁決要旨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商標注冊行為。商標申請人大量申請注冊公共事件詞匯、公共文化資源名稱商標,具有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主觀故意,應認定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結語
商標作為商業(yè)標識,其注冊和使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李某大量申請注冊涉及公共事件詞匯和公共資源名稱的商標,明顯超出了正常的商業(yè)使用目的,其行為最終被判定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不僅訴爭商標被宣告無效,也給自己帶來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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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3-27 閱讀:94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