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撤三常見的問題與解答

商標撤三常見問題與解答
 
一、“撤三”是什么?
 
“撤三”是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的簡稱,具體規(guī)定可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的使用是撤三能否成功的關鍵。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二、注冊商標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怎么辦?
 
如果注冊商標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注冊商標在撤銷申請?zhí)岢銮?年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期滿未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該注冊商標將被撤銷。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三、如何辦理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注冊商標提供商標使用證據(以下內容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官網)
 
1.法律依據及辦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人在收到《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后,應在2個月期限內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商標注冊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供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商標使用證據的一般性要求
 
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使用商標的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3.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4.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fā)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5.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情形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yè)領域使用; 
  
(3)改變了注冊商標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的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6.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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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9-04 閱讀:1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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